中国科学院国防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当前我国国防高技术的需求和发展趋势以及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我院在领域前沿、方向性研究和重大项目三个层面上支持创新项目的同时,部署中国科学院国防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院国防创新基金项目)。
第二条院国防创新基金项目是我院根据国际先进技术发展的趋势,结合国家国防高技术发展的需求,安排的国防高技术创新研究项目。院国防创新基金项目是我院知识创新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选项原则和项目来源
第三条院国防创新基金项目主要支持中国科学院以国防应用为目的的新思想、新概念、新方法和新技术等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的研究工作。以技术推动为主,结合总装备部和国防科工委以及各军兵种的近期发展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确定有限目标,突出重点。选择的范围是:
1、国防军工高新技术发展的新生长点、新苗头;
2、为取得某项国防高新技术重大突破的关键技术预研;
3、对国家安全有重大战略意义并有较强技术渗透性(指对其它若干技术的带动性)的应用基础研究;
4、为取得部队或国防科工委重大支持的前期研究。
第四条,院国防创新基金项臣的主要来源:
1、由院内科技人员提出项目申请,并由院属研究单位推荐的项目;
2、院内科技人员提出申请,并由院属研究单位与院外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
3、院领导自上而下选定的项目。
第三章项目的立项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项目的申请:院国防创新基金项目实行研究人员申请,单位推荐,择优支持的原则。
l、院国防创新基金项目支持以国防军工应用为目的的创新性研究项目,不另拟定年度项目指南。
2、提出项目申请的科技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并在院属单位有正式编制。重点支持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思路新颖、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优秀年轻学术带头人作为负责人的项目。流动人员(包括客座人员、在读研究生等)一般不得单独开题立项。
3、由院属科研单位向院军工办公室提交中国科学院国防科技创新基金研究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一式三份;与院外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院内研究人员应担任项目主要负责人之一;参加联合申请的单位应说明为该项目的研究工作提供的条件(如人、财、物、市场、信息等),以及所提供的条件对本项目完成将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4、项目建议人所在单位要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逐项严格进行审查和筛选,并以书面形式向院军工办公室正式推荐。
5、每年5月31日截止当年项目的申请。
6、凡特殊情况需紧急申请立项的项目,应由研究单位直接向院军工办公室提出申请。院军工办公室作为专项处理,经审查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六条项目的审批
1、院军工办公室将申请的院国防创新项目汇总并进行初选后,送院有关军工专业组进行评审。专业组将对被评选项目的总体目标、技术路线、创新性、项目承担者的水平和能力、经费预算等提出分析意见并作出评价。
2、院军工办公室根据专业组的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入选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我院国防科技创新基金研究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报主管院长审批。
3、主管院长批准项目立项后,由院军工办公室与承担单位签订中国科学院国防科技创新基金研究项目合同书(合同书格式见附件2)(一式六份),并报院综合计划局和高技术局备案。
第七条项目经费
l、每个院国防创新基金项目的支持强度一般在lOO万元以下,支持年限为1—2年。
2、经费支持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支持项目所需全部研究经费;另一种支持项目所需部分经费,其它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筹措,各方支持经费的比例应在合同书中明确。对于进入创新工程试点的研究所(或研究室),原则上要求承担单位支持项目经费的50%。
3、项目经费在核定范围内实行滚动管理,根据项目每年的工作进展确定下一年度的拨款数额。
4、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对院拨经费,应按有关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但应保证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5、项目因故中止时应追回已下达经费,所追回经费纳入国防创新基金项目支持经费使用。项目中止时如因重大失误造成损失,责任方应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赔偿额和赔偿方法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应提请司法机构仲裁。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院国防创新基金项目由院军工办公室(或委托有关机构)归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院军工办公室的职责是:编制院国防创新基金项目计划,组织院军工专业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签订项目合同,组织阶段考核评估及最终验收,实施经济效益回收等。
,第九条项目实行合同制的目标管理和动态评估。合同由委托方——院军工办公室(甲方)与受委托方——承担单位(乙方)共同签订,按合同条款各负其责。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或委托有关机构)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阶段目标进行检查评估,对经费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条项目在承担单位的领导下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完成项目的技术水平及组织能力,并直接参加项目的实施。项目负责人发挥行政上的领导作用和学术上的指导作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院国防创新基金项目列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为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支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认真研究和解决,并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报告。由院军工办公室依据项目合同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应以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态度对有关项目进行验收,并作出评价。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科学家、军方用户代表和有管理经验的管理专家组成。其中管理人员一般应占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验收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认真负责、办事公正、不谋私利的品质。项目的参与者及项目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入选该项目的验收专家组。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归院所有,由承担单位负责管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和转让。由院外单位参与的项目,其成果和知识产权按合同书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由院军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从颁布之日起生效。